法規名稱: 產業技術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就各輔導單位所執行技術輔導工作之成效進行評估與考核,
  作為審查輔導單位研究發展計畫預算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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