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後,將須穿越之空間範圍通知私有土地所有權
  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協議設定地上權。經通知未參與協議或協議後土地
  所有權人未於約定期限內辦理設定地上權者,視為協議不成。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而協議不成者,民間機構得報請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
  收地上權。
  前項徵收之穿越部分,已依都市計畫程序註明於計畫圖上者,都市計畫
  主管機關應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未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者,由都
  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後,以會勘紀錄代替有無妨礙都市計
  畫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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