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充為出資之股本,除係作為無限責任股東者外 ,受左列之限制: 一、專利權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專門技術不過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專門技 術作價投資之投資人,並應同時另以等值以上之現金或實物作出資 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