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充為出資之股本,除係作為無限責任股東者外
  ,受左列之限制:
  一、專利權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專門技術不過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專門技
      術作價投資之投資人,並應同時另以等值以上之現金或實物作出資
      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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