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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以分支機構型態設於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者 ,會計科目、帳簿、憑證及報告表應行獨立,銷售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 申報。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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