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區內事業經核准以分支機構型態設於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者
,會計科目、帳簿、憑證及報告表應行獨立,銷售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
申報。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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