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事業租地自建廠房或其他有關建築,應以興建樓房為原則。其平面建 築面積不得少於承租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及多於百分之七十,並應依照 後列原則辦理: 一﹑基地四週規定之退縮地﹑保留地,基於防火﹑採光﹑疏運﹑美化環 境等需要,列為禁建地。 二﹑基地扣除禁建地後之淨面積內最少應保留百分之二十之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