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須取樣檢驗之特約檢驗申請案件,經檢驗機關依輸入國相關規定及該產品
特性指定檢驗項目並取樣封識後,由廠商將樣品送檢驗機關指定之外銷水
產品登錄試驗室(以下簡稱登錄試驗室)付費檢驗,廠商並得保留複驗權
利;廠商保留複驗權利時,檢驗機關應再取同量備份樣品並予封識後,交
由廠商妥善保管。
廠商得於提出特約檢驗申請時,檢附該批產品使用原料之特約檢驗證書,
經檢驗機關審查確認具相同檢驗項目、不受製程影響且符合輸入國規定者
,免除該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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