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者,
  應檢具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所屬國家或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國家所
  指定之著作權資訊中心之證明文件。但未指定著作權資訊中心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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