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定之營業,其申設程序如左: 一、公司組織: 辦理公司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 登記。 二、獨資或合夥: 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 前項登記,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營業稅法、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 法、營利事業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