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設立、增加或減少在臺營業所用資金許可,應編製營
業所用資金變動表並加蓋分公司及在臺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章送
交會計師查核。
會計師應將前項查核之營業所用資金變動表併同查核報告書裝訂成冊;屬
設立或增加在臺營業所用資金者,應另附存摺影本、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
。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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