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並
應依審計準則 500號「查核證據」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出
具查核報告之依據。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三號「查核證據」,編號修訂為審計
準則500號,爰配合修正,理由如第三條說明一,並配合酌為文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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