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執行前條規定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及其他督導事
項,得設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並得依水利建造物之種類或其
功能區分若干工作分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立法理由〕
依實務運作情形,酌作文字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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