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或輸入漁船之漁船主,於初次申請購油時,得預購作業週轉油,其 出海作業所耗用之週轉油量,依出海時間核計補充。 漁船因意外事故,需購用額外補充油;或新造及入塢上架修理之漁船, 需購用試車油者應由漁船主具文詳敘理由,並檢附證據,由當地漁會核 實轉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漁業主管機關專案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