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新造或輸入漁船之漁船主,於初次申請購油時,得預購作業週轉油,其
  出海作業所耗用之週轉油量,依出海時間核計補充。
  漁船因意外事故,需購用額外補充油;或新造及入塢上架修理之漁船,
  需購用試車油者應由漁船主具文詳敘理由,並檢附證據,由當地漁會核
  實轉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漁業主管機關專案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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