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等級郵局及支局依第四條第二項所附之標準表核算,如已達較高局級 標準者,應予升級,如未達該等局級標準者,應予降級。 各等級郵局及支局等級之調整,由各區郵政管理局依前項規定核算,特 等郵局應由郵政總局報請交通部核准,其餘各等級郵局及支局由郵政總 局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