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九人,均為無給職,由交通部就下列人員遴
  聘之,並指定一人為董事長。
  一、交通部有關司處科長級以上人員。
  二、民航局有關組室主管以上人員。
  三、國內外有關適航驗證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四、具有適航專業之企業界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二人。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
  不得超過三人。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二人,
  其不得與本中心有利益衝突。董事任期為三年;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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