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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線經過鐵路裝置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軌道兩旁之電桿板樁、板線等,不得設立於鐵路堤塹坡上,如為填土,應 距堤腳二公尺以上;如為挖土,應距坡頂水溝二公尺以上。坡頂無水溝者 ,應距塹頂三五公尺以上;如在平道,應距最近鋼軌三.0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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