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國軍部隊及軍事學校利用鐵路運輸,應先向軍事運輸機關申請,取得車
  照或運照後,持照至起運站依鐵路規定辦理託運手續。
  託運陣亡或因公死亡官兵之靈柩、屍體、骨灰,除依照前項規定辦理託
  運手續外,並應繳付死亡證明書或託運單位之證明函件,其起碼運程至
  少須在三十公里以上並派有負責護送人員,始得交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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