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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人員服制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鐵路外勤人員應佩帶「職稱識別證」,用塑膠製成,長方形,長七.七 公分,寬二.五公分,證上周圍為金線方框,長七.二公分,寬二公分 ,框內右端為鐵路標誌,標誌左端由右至左書寫職稱,表明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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