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有下列事項變更時,應檢具相關文件送當地公
  路監理機關查核合格後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一、訓練場所地址變更、遷移、增設或縮減。
  二、訓練場所設施變更。
  三、講師之異動或增減。
  四、專業訓練機構負責人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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