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簿儲金,得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參酌各郵政儲金機關之經濟狀況及社會 需要情形,隨時規定每戶存入最高限額,呈郵政總局轉呈交通部備案, 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