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存簿儲金,得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參酌各郵政儲金機關之經濟狀況及社會
  需要情形,隨時規定每戶存入最高限額,呈郵政總局轉呈交通部備案,
  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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