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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長途通話按交換方式分為左列兩種: 一、人工制通話 由發話人向電信機構掛號後,經話務人員接通,與受 話用戶通話。 二、自動制通話 由發話人自行撥號或按鈕接通其所需號碼,與受話用 戶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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