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6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電信管制器材之進口或出口,應向交通部電信總局請領進口護照或出口憑
證。
軍用電信管制器材由交通部委託國防部辦理核發進口護照、出口憑證及其
他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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