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無線電對講機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一個月內,應向發照機關申
  請查驗換照。執照遺失時,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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