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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無線電對講機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一個月內,應向發照機關申 請查驗換照。執照遺失時,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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