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專用於公務之港勤船及工作船船員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分班配置船員之海勤資歷,每班以三分之二日計算之。船員於不同類型
  船舶之海勤資歷,應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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