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不得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排洩有害物質入海。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船舶之安全或救助人命必須排洩入海者。 二、因船舶或其設備受損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排洩時,於發現排洩後已 採取一切為防止或減少排洩之合理措施者。 三、為防止管制污染事件,以減少污染損害為目的,經許可排洩入海, 或為此目的所作合法科學研究而排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