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船舶不得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排洩有害物質入海。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船舶之安全或救助人命必須排洩入海者。
  二、因船舶或其設備受損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排洩時,於發現排洩後已
      採取一切為防止或減少排洩之合理措施者。
  三、為防止管制污染事件,以減少污染損害為目的,經許可排洩入海,
      或為此目的所作合法科學研究而排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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