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車輛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者應由各機關或事業檢附申請書(格式如
  附件三、附件四)、行車執照影本及有關資料申請審核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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