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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車輛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者應由各機關或事業檢附申請書(格式如 附件三、附件四)、行車執照影本及有關資料申請審核製發。
附件三-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車輛長期入出許可申請表
附件四-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車輛短期入出許可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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