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文件。
  一、無論為定期或不定期國際飛航,航空器離機場必須提出「綜合報告
      表」,所列項目及規定尺寸如附件一。
  二、綜合報告表應由授權代理人或機長簽字,倘該表本身係由非空勤人
      員簽字者,則其衛生欄應由一位空勤人員簽字。
  三、國際飛航離到場航空器應提出乘客艙單,所列項目及規定尺寸如附
      件二。
  四、出入境之國際郵件應附有(一九六四年)維也納萬國郵政公約規定
      之AV7(投遞)表。
  五、國際飛航離到航空器之供應品無需書面報告,唯供應品之裝卸應以
      自免稅存關倉庫中出入者為限,並儘量簡化報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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