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超輕型載具應按核准之空域、高度從事飛行活動,不得逾越。
  超輕型載具不得飛越都市、密集住宅區、集會廣場及軍事重要設施或營
  區上空,以及禁航區、限航區、危險區等。並不得無故在起降場以外之
  地點起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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