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業者聘僱外籍駕駛員擔任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
  二、持有業者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
  三、聘僱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但期滿時業者因特殊需要,得報請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局)核轉主管機關核准續聘一次
      ,並不得超過一年。
  業者初聘外籍駕駛員時,應檢附訓練計畫;依前項第三款但書續僱外籍
  駕駛員時,應檢附訓練成效檢討。
  第一項所定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不得執行航空器駕駛員訓練以外之飛
  航。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