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飛安會對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從事之認定、調查及鑑定原因,旨
  在避免失事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有關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之調查或原因鑑定等消息之發布,統一
  由飛安會為之。但其涉及其他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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