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核發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時,應於該許可證上加註使用期限
  。
  前項使用期限由本港區各單位依作業需要申請之,長期入出許可證最長
  以五年為限,短期入出許可證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管理機關並得依申請
  入出本港區之性質縮減。遺失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者,應由本港區各
  單位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附件二)及證明書(如附件三)送管理機
  關審核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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