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核發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時,應於該許可證上加註使用期限 。 前項使用期限由本港區各單位依作業需要申請之,長期入出許可證最長 以五年為限,短期入出許可證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管理機關並得依申請 入出本港區之性質縮減。遺失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者,應由本港區各 單位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附件二)及證明書(如附件三)送管理機 關審核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