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歲出預算,應按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目分別編列。
  前項科目之訂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事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附
      件三)規定辦理。
  二、機關別科目之訂定,應依「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附件
      四)及「歲出機關別共同性預算科目及其預算編列範圍表」(附件
      五)規定辦理。
  三、用途別科目之訂定,應依「單位概(預算編製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
      注意事項」(附件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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