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五年度國營事業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訂定如附件三。各國營事業 主管機關應依照上項標準及立法院審查八十四年度預算質詢時所提注意 事項訂定其所屬事業機關營業預算編列標準補充規定分行實施,並以副 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前項補充規定,不得與共同項目編列標準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