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電影事業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建立個人資
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配置相當人員及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
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電影事業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
核定。
電影事業應將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留存營業所在地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
檢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電影事業應指派配置適當管理人員,負責該計畫及處理方
    法之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等事宜,並提供適當之資源協助,以為
    確保個人資料維護安全措施發揮效能。
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十條規定,對違反本法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或未依同條第二項訂定計畫及處理方法之非公務機關之代
    表人得併同處罰,爰第二項規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應經電影事業代表
    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核定。
三、第三項規定將電影事業應將其安全維護計畫留存營業處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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