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規定,其職務當然停止者,自事實發生 之日執行。依其他原因停職者,均自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 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公務人員基於本職之兼職,於離去本職或停職時,應同時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