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規定,其職務當然停止者,自事實發生
  之日執行。依其他原因停職者,均自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
  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公務人員基於本職之兼職,於離去本職或停職時,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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