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
  等;組長九人,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四人至十八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員二十一人至
  二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
  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
  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三十九人至四十七人
  ,科員十五人至十九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
  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科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研究助理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
  等;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並得僱用雇
  員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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