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其中一人及簡任技
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
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署得置醫事人員,其任用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維用人彈性及兼顧本署業務需要,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本署人員
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相關人員。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
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
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第三項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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