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以下稱訓練機構)之認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訂定基準,定期辦理,並將符合規定之訓練機構名單、資格有效期間、訓 練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配合「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訂定,刪除牙醫診所訓練機構認 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