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輸入或輸出國別。
  二、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類別及其用途。
  三、輸入或輸出之期間。
  四、輸入或輸出之數量、容量、批次。
  五、輸入或輸出之運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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