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
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公益法人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
為。
前二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
屆滿三個月前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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