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
    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
    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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