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
士以上學位者,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
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應取得執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及條件者,及
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令規定外,無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
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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