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任用新進人員時,其條件相等而為退
除役官兵者,應予優先錄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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