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函報行政院後,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行政院秘書處、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經建會)、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科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審查
  。
  各機關依前項所定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行政院研考會彙提行
  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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