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六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四人
,技正二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視察
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審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設計師二人或三人,管理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
等;技士二人,科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或三人,助理管理師二人或三人,
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
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
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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