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得於投資案核准前向管理局繳納預約金,申請預約保留土地、建
築物。
前項經預約保留土地、建築物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投資人未於預約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投資申請案或投資案
核准後未依前條之規定簽約起租經管理局撤銷投資案者,該土地、
建築物不再保留,其預約金不予退還。
二、投資案經核准後,其預約金即轉作租金或價款之一部。
三、投資案未核准者,該土地、建築物不再保留,其預約無息退還。
前二項所稱之預約金,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土地預約金-按預定土地面積一年之租金額。
二、建築物預約金-預購者按預訂建築物面積售價百分五計算,預租者
按建築物面積一年之租金額計算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