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得於投資案核准前向管理局繳納預約金,申請預約保留土地、建
  築物。
  前項經預約保留土地、建築物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投資人未於預約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投資申請案或投資案
      核准後未依前條之規定簽約起租經管理局撤銷投資案者,該土地、
      建築物不再保留,其預約金不予退還。
  二、投資案經核准後,其預約金即轉作租金或價款之一部。
  三、投資案未核准者,該土地、建築物不再保留,其預約無息退還。
  前二項所稱之預約金,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土地預約金-按預定土地面積一年之租金額。
  二、建築物預約金-預購者按預訂建築物面積售價百分五計算,預租者
      按建築物面積一年之租金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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