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排放廢(污)水量不得超過最大時排水量或
連續二十四小時超過最大日排放量。但因特殊排水需要經管理局核准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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