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 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資通安全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資通安全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