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農會、漁會依第四條
  規定予以解任:
  一、資格不符合第二條規定或所提出之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
      實。
  二、未於第二條第二項或第十條所定期限內取得結業證書。
  三、符合第三條各款之一所定情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