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91.01.22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水利會會務委員名額,由各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面積大小、灌
  區特性或實際需要,以下列各款核定之:
  一、面積未滿五千公頃者十五名。
  二、面積五千公頃以上未滿七千五百公頃者十七名。
  三、面積七千五百公頃以上未滿一萬五千公頃者十九名。
  四、面積一萬五千公頃以上未滿二萬二千五百公頃者二十一名。
  五、面積二萬二千五百公頃以上未滿三萬二千五百公頃者二十三名
  六、面積三萬二千五百公頃以上未滿五萬公頃者二十五名。
  七、面積五萬公頃以上未滿六萬公頃者二十七名
  八、面積六萬公頃以上未滿七萬公頃者二十九名
  九、積超過七萬公頃以上者三十三名。
  水利會灌溉排水面積一萬五千公頃以上者得給予台灣糖業公司一名會務
  委員。
  前項台灣糖業公司在該水利會轄區實際灌溉排水面積需佔水利會全部灌
  溉排水面積與全部會務委員名額平均數之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時給之,其
  會務委員由台灣糖業公司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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