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漁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漁會淨值扣除固定資產淨額之自有可
  運用資金為限。
  漁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漁會淨值之百分之三
  十。但因被投資之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其所得之股份,不計入
  投資總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